26.最高法院党组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意见》,明确了“违规情形”,请问法院工作人员哪些行为属于该意见规定的“违规情形”?
答:以下行为均属违规情形,应当予以记录报告:
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职责需要、未按法定程序或工作程序,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
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批转、转递涉案材料;
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
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
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其请托人的吃请、送礼或其他利益;
为案件当事人在诉讼案件上提供帮助;
为律师介绍案源;
分成案件代理费等。
27.最高法院党组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意见》,对“法院外部人员过问的记录情形”作出了规定,请问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人民法院以外的领导干部以组织名义向人民法院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及其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法院工作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案件材料。
党政机关、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公益组织或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受人民法院委托或许可,依照工作程序就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提出参考意见,应将相关材料附卷备查,可以不录入记录报告平台。
28.最高法院党组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意见》,对“法院内部人员过问的记录情形”作出了规定,请问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法定职责或非经法定程序(工作程序),不得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存在上述情况的,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上级法院履行对下监督指导职责,或者院庭长在本院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范围内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不属于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案件,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办理,可以不录入记录报告平台。
29.最高法院党组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意见》,对“不正当接触交往记录情形”作出了规定,请问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法院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
除因工作需要,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外,法院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均应如实记录报告。
30.最高法院党组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意见》,对“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后果”作出了规定,请问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法院工作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内外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初次发生的,应当予以警告、通报批评;
发生两次以上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