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最高法院党组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意见》,对“准确把握记录类型”作出了规定,请问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记录报告时,要准确区分外部过问、内部过问、接触交往三种不同类型。
人民法院以外的单位、社会团体和领导干部干预过问案件的,应记录为外部人员过问;
法院工作人员干预过问案件的,应记录为内部人员过问;
法院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以及法院工作人员的亲属、朋友、熟人等不是利用法院工作人员或其他公职人员身份打听、请托、过问案件的,均应记录为接触交往行为。
32.最高法院党组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意见》,要求各级法院要“建立健全报告制度”,请问具体实施中如何操作?
答:各级法院工作人员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依托记录报告平台建立月报告制度,及时记录本人遇到的打听过问案件情况、与当事人和律师等利害关系人接触交往等情况,没有相关情况的也要进行“零报告”。月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要定期在本院范围内通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33.最高法院党组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意见》,对“严格执行任职回避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请问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法院工作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从事律师职业的,要主动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符合任职回避条件的,应选择申请回避或者做好其亲属工作,主动消除回避情形;
对不主动报告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违规代理和虚假回避等问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对未按规定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等问题,由所在法院按照有关程序免去其所任领导职务,或者将其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34.最高法院党组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意见》,要求各级法院要强化对落实“三个规定”的审判组织监督,请问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判委员会会议在讨论研究具体案件时,应当注意审查“三个规定”的落实情况;
合议庭、办案人员向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会议汇报具体案件时,应当首先报告内外部人员干预过问案件、与当事人和律师等利害关系人接触交往、记录报告等情况。
35.“三个规定”中领导干部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